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告知義務內容
財團法人富邦文教基金會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規定,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,請台端詳閱:
一、蒐集之目的:
(一)採購與供應管理。
(二)其他契約、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或業務。
(三)財產管理。
二、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:【例如: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開戶銀行及存款帳號、聯絡方式等。詳如:廠商匯款同意書或契約書之內容等】
三、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(一)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/ 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
(如:商業會計法等)/ 本基金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
(二)地區:本國。
(三)對象:本基金會或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。
(四)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。
四、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台端就本基金會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
(一)得向本基金會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而本基金會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(二)得向本基金會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(三)得向本基金會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本基金會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。
五、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:
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本基金會將無法簽訂合約或無法支付貨款等。